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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整版谈网暴:惩治“键盘伤人”要做到“法也责众”

发布时间:2023-06-28 08:03:04 来源:凤凰网

2023年6月28日中国青年报08版截图

网暴“面具”背后,可能是缺乏媒介素养的孩子


(资料图片)

网络暴力是一种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盲从行为。相比于传统暴力所造成的物理伤害,网络暴力主要通过线上的言语攻击、散布谣言、人肉搜索、恶意诽谤等形式,给受害者造成心理层面的消极影响。

网络暴力的发生固然与互联网技术特征有关联,但问题根源,还在于每一个“口无遮拦”的个体。其中,很多施暴者尚未建立起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意识,特别是那些还未步入社会的中小学生。

网暴群体时不时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触网时间越来越早、上网率更高。去年年底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2)》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近半年内的上网率达99.9%,显著高于全国互联网普及率(73%),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此高的上网率,反映出青少年使用互联网的深度与广度,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相关职能部门防范青少年网暴风险的难度。

另一个原因在于,真正的网络实名制还没有推行。哲学家韩炳哲在《在群中——数字媒体时代的大众心理学》中写道,网络暴力是匿名的,这也正是它的威力所在。姓名与尊重如影随形,因为姓名是认可的基础,认可总是指名道姓的。虽然现在需要输入手机号才能注册社交媒体账号,并且账号会实时显示IP属地信息,但网民在实际使用时,依然是以匿名状态为主。网络的匿名性导致网暴受害者的维权程序更为复杂,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找到施暴者。

此外,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的欠缺,导致一些人误以为可以在网络上无所顾忌、随意发言。媒介素养是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选择、评估、批判和创造等能力。如今,我们身处媒介化社会之中,许多互联网平台遵循“流量为王”的信息传播逻辑,这也诱导了青少年接触或者发布这些“唯流量”的网络暴力语言,从而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表现出道德认知、情感和行为上的偏差。

因此,社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教育。在家庭层面,以父母为代表的“初级群体”,在儿童早期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家长要以身作则正确使用互联网,并引导孩子树立同理心意识,这样才能对网络中不同的观念和行为给予更多的包容。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家庭、行业和政府之间的协作。比如,相关行业要为“家长管理”提供工具,如信息过滤和防网络沉迷系统。

在学校教育方面,应该支持分步骤地推动各阶段的媒介素养教育。英国传播学者利文斯通认为,在孩子们接触互联网之前,他们必须要学会如何使用互联网——正如学习阅读和写作对于学习其他内容来说是一个必要条件。作为持续进行学习的一部分,媒介素养涉及青少年如何安全筛选、获取以及发布互联网信息,尤其体现在对智能手机的使用上。

对此,各地中小学校应该行动起来,开设相关的媒介素养课程,引导青少年提升网络素养,培养正确的网络行为意识,养成良好的网络礼仪规范。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简单给孩子们灌输“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妨通过展开情景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了解网暴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从而更具同理心,约束好自己在网络空间的言行。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将有助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打击网络暴力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保障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的制度基础。而媒介素养教育的强化,又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其中,引导青少年培养在网络空间中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尊重他人,在社交媒体正确发表观点,无疑至关重要。

(作者系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网暴者的自我认知往往出了问题

由多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再次引起人们对网暴问题的关注。网络暴力行为,可谓几乎人人厌弃,它对受害者身心伤害巨大,对于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看待网暴现象,我们不妨从网暴者的心理中寻找“问题根源”。在心理学视角中,网络暴力主要有3个来源。

首先,在一些网暴者的内心深处,社交边界感被撕裂,而且未能得到重建。在现实环境中,人与人之间是有边界感的,社交距离根据关系的熟悉与陌生程度,有从近到远的差异。如果第一次认识,一般人不会当面评论别人的穿着和长相,那会被认为是不够礼貌和有攻击性的。而到了公共网络环境中,人们的“可触及性”大大增强,一条随意的留言和评论,就可能将从未谋面的两个人或者一群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连接”到了一起。边界感是距离,也是安全感的来源之一,就像人的皮肤,如果没有“心理皮肤”的保护,人们将无法在社交中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因此,网络暴力在网络无国界的环境下,直达当事人的感官,破坏了边界感和安全感。

再者,某些网暴者在貌似无人监管的匿名世界里,产生了不用为自己言行负责的错觉。在网络的匿名社交环境中,认为无人看见就可以为所欲为,实际上是一种很严重的错觉。因为我们的一举一动,起心动念,发出的主体都是当事人自己,负面能量在潜意识中不断积累,大脑意识和行为之间互相强化,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结果“买单”。就像不良的生活方式是当今许多人亚健康的成因一样,不良的行为方式,也是当事人心理越来越不健康的成因,反过来又导致了不良行为的继续发展。在无人处引爆负能量,只会加剧自己身心发展的不平衡,这让一些人选择以暴力和极端方式发泄负面情绪。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一些网暴者的自我认知出现了问题,他们未能正确对待自身的负能量,意识不到“转化和超越”才是正途。如今不少人都有焦虑感,内心压力指数高。心理学压力曲线理论表明,适当的压力能够促成人们的成就,而压力过度则造成多种问题。

有负能量就有理由在网络上随意攻击他人吗?显然不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转化内心的负面情绪,如何正确释放负能量,要多内省,多加强自我管理,进而追问生命的意义。在此,笔者想到了奥地利著名神经病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维克多·弗兰克尔,他从1926年开始创立的意义治疗学,被称为维也纳第三心理治疗学派。二战期间,他曾因犹太人身份被关押在集中营,经历了生离死别,最后坚持下来,创作了多部“意义治疗学”书籍。他提出了“意义治疗法”,用来接近生命存在的意义,关键词就是爱和苦痛。二者看似对立,却可以帮助我们体悟“存在”的意义。缺少内心的意义感,正是一些网暴者的心理问题根源。从这个意义来讲,负能量应该得以正确转化,而不是激化和发酵。面对网暴现象,治理违法行为不是最终目的,让人们拥有内心意义感的自觉,才是目的。

同时,我们也得看到,当前治理网暴违法行为,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挑战。一是要区分网络维权、网络检举揭发和网络暴力的界限;二是要区分好惩戒网络暴力和保护言论权利的界限;三是对于网络暴力的取证和对严重危害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具体程度的鉴定标准。这是挑战,亦是机遇,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要做好法律层面的工作,心理上的疏导和调节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齐头并进,才能更好地从根源上减少网暴现象。

(作者系北京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副主任)

惩治“键盘伤人”要做到“法也责众”

一个“人人都拥有麦克风”的时代,为网络暴力提供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所言,这个“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借由网络的魔力,一张图片、一段视频,就可能引发潮水般的指摘、谩骂、挖苦、讽刺、侮辱等。

一个法治社会,决不能也不应容忍网络暴力为非作歹。令人遗憾的是,治理网络暴力并不容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暴力既是“平凡的恶”,也是“众人之恶”。面对来自无数终端的信息流,要逐一判断哪些信息中规中矩,属于正常发声,哪些话语违规过火,属于网络暴力,着实是一项复杂工程。许多心怀不轨的网暴者也抱定了躲在屏幕背后、混迹众人之间,不会被轻易发现的念头。所谓“法不责众”,就是这么一回事。

然而,这些横亘在前的困难,并不是社会可以忽视、纵容网暴乱象的理由。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本质上既是不道德的社会现象,也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格权益,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的违法属性。在道德上,这种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受到负面评价,在法律上,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对等惩罚。

“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网暴他人涉嫌违法犯罪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还应视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考虑到司法、执法资源有限,有关部门对发起者、重要传播节点等,应当集中火力、重点打击。总而言之,就是要在成本可控的情况下,对人数众多的网暴者“一网打尽”,以“法也责众”强化震慑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依法治理网络暴力上又有了新的突破,其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准确适用法律”。根据该指导意见,对涉及犯罪的行为,包括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涉及违法行为,明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等等。由此,以职能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分清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精准依法打击惩治网络暴力行为。

当然,治理网络暴力,仅靠处罚还不够。客观而言,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死灰复燃,除了行为溯源难、确定主体难、证据固定难、受害举证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让不少网暴受害者望而却步外,现实中,有的受害者对网络暴力的危害估量不足,缺乏防范的能力,由此也助长了一些施暴者的嚣张气焰。针对这些难题,需要落实法律救济、宣传教育等制度,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给网络暴力受害者以更有力的帮助。

治理网络暴力,要高举法治利剑,从立法司法执法多层面出击,从教育监督监管最根本着手,让不法分子付出更沉重的成本,给公众更稳固的防护。长此以往,相信网络暴力会在各方齐抓共管中得到有效遏制。

欧阳晨雨

治理网暴并非“猫捉老鼠”的游戏

网络暴力已经发展成为当代严重社会问题,其危害有目共睹,轻则造成受害人心理痛苦,重则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轻生等严重后果。维护网络秩序,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必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在有关遏制网络暴力的讨论中,常常有观点强调,网络暴力的发生源于平台管理不周,只要平台认真防范,就可以消除网络暴力。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值得探究。

网络暴力的发生有其深层原因。有调查表明,一定比例的网络暴力实施者具有所谓黑暗人格。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使得这些用户更为大胆地表达,甚至从摆脱线下伦理规范束缚中获得快感。此外,大量网络暴力的突出特征是网民以粗暴言论对社会事件及其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以此获得占领道德高地的满足感,在与其他用户相互应和或追随发声中获得力量感和归属感。很多场合下实施网络暴力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单方面放大甚至臆断事件中的道德问题,认为自己的发声是在揭露社会生活中的丑恶与阴暗,自己完全是站在正义一边。由此可知,网络暴力有其萌芽、发育的社会土壤。

如果将治理网络暴力的责任完全压给平台,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就对平台进行处罚,其结果将是平台一方的过度删除,即将一切疑似为网络暴力的言论屏蔽在平台之外。由于网络言论的海量,平台只能采取自动化过滤手段,难免导致一些言论遭到“误伤”,对公众正常的言论表达和文学艺术发展造成不合比例的伤害。同时,过宽的过滤口径还会引发“猫捉老鼠”游戏的盛行,即网络用户转而采用谐音字、符号等方式规避机器过滤,难以收到消除网络暴力的功效。

基于上述情况,就打击网络暴力而言,多方共治可能是更优选择。首先,应当赋予个人及其社交主页的充分管理权限,尤其是对评论区的管理权限,使得本人能够在必要时关闭评论区、私信等功能,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接触网暴言论的可能。在平台一方,则应设置便捷的举报和处置通道;对诸如热搜榜单等公众注意力集中之处予以特别关注;开发、应用和升级网络暴力识别算法模型;对实施网络暴力者尤其是反复实施网暴者进行相应处罚。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治理网络暴力,公权力机关不能缺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攻击、无理谩骂、揭人隐私,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甚至触犯刑律。对于受害人而言,网络暴力实施者往往是无法确认身份的陌生人,导致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可以消除这些瓶颈,其作出的处罚和公示能够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生效后将成为打击网络暴力的有力抓手。

实施网暴者不必然是道德败坏的人。受所处网络空间氛围的影响,普通人也会做出过激的举动。不断有研究证明,特定网络空间中的负面评论越多,越会吸引后来者跟随,言论容易向极端化发展,形成所谓“破窗效应”。1969年,美国心理学家詹巴多做了一项实验。他将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停在纽约相对杂乱贫困的布朗克斯街区,并把车前面的发动机罩打开。不久,这辆车就被居民们拆得七零八乱,孩子也在车上玩耍打闹。詹巴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中产阶级社区帕罗阿尔托(Palo Alto)摆了一辆类似的汽车,过了一个多星期,车仍是完好的。随后,詹巴多用锤子把车敲了个破洞。不久,路人就开始对无人看管的这辆车进行破坏,车上有价值的东西几小时内就不见了。这一实验表明,无序现象对人的反常行为乃至违法犯罪具有诱导性。一般来说,一两个无序现象不会立即引发违法的激增乃至犯罪,但是,如果无序状态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反复发生,大规模违法乃至犯罪现象就会随之而至。相反,如果在“破窗”尚小时就积极修补,鼓励、指导社区中的人们建立起规则和秩序,则会有效地防止大的社会乱象的发生。

就此而言,一两条网络暴力言论往往并不可怕,努力防止网暴言论滚雪球式集聚,最终酿成“破鼓万人捶”的苦果,应当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的重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越憎恨网暴越要反对“以暴制暴”

近年来,由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社会性悲剧时有发生。桩桩件件之间,网络暴力之害早已人尽皆知。面对那些冷漠、自私、残忍、卑劣,怀着阴暗心理躲在屏幕背后“按键伤人”的网暴分子,任何怀有朴素正义感的网民,都会发自内心地感到厌恶。而对善于共情的人而言,看着无辜的受害者因为网暴蒙受巨大创伤,甚至付出失去生命的代价,更是痛心疾首、难忍愤怒。

这时,如果有人将攻击矛头指向对先前网暴负有责任的特定个体,网友心中积压的情绪就会被引爆,网暴者也尝到了被网暴的苦果。对此,许多网民都深感“解气”,认为这是自作自受。一些网友认为,要想有力打击、震慑网暴乱象,就得让网暴者自己也吃一回网暴的亏,看到“舆论”的厉害。

然而,不论对方是否有网暴别人的“前科”,以留言、私信等方式攻击特定对象,本质上同样是网暴。但是,从网上的舆论风向来看,很多人都不讳言这种行为“以暴制暴”的性质,并且对此深表赞同。他们赞同的并非网暴本身,而是“网暴者必须付出代价”的结果。在他们的视角下,以所谓“正义的网暴”反制网暴乱象,虽然不符合程序正义的精神,却带来了“结果正义”,维护了“恶有恶报”的铁则。既然如此,就算“以暴制暴”的手段存在瑕疵,也可以照用不误。

在部分案例中,这种“以暴制暴”的做法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些人在参与网暴之后,不仅不思悔改,还对受害者反唇相讥,最终却在网友自发凝集成的强大舆论压力面前,不得不公开道歉以求原谅。但是,如果深入更多案例,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以暴制暴”并非总是能有“大快人心”的结果。有时,网友们的正义感用错了地方,闹出了乌龙,导致和事件无关的人无辜成为新一轮网暴的受害者;也有时,虽说受到攻击的人确实有错在先,但网民的攻击力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与其过错相称的水平,对其造成了不必要也不正当的精神伤害。

如果向大众提问:你如何看待网暴?大多数人想必都会表示反对。那些支持对网暴者“以暴制暴”的人,若非对网暴乱象深恶痛绝,又何至于亲身下场,对网暴者施以惩戒?但是,不容忽视的矛盾在于:当有人为了打击网暴,实施这种自认为“正义”的行动时,自己也就成了发起网暴的人。这种“屠龙者终成恶龙”的场景,不仅使其反对网暴的立场失去了根基,也模糊了网暴的性质,不利于社会大众形成对网暴“零容忍”的共识。

在某些个案中,我们似乎可以分辨出攻击受害者的“坏”网暴和制裁加害者的“好”网暴。但是,一旦我们承认“好网暴”存在,就相当于给网暴提供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辩护词,使网暴的判定从客观范畴落入主观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恶意网暴他人者,也可以找出各种似是而非的借口,论证自己的行为事出有因,在某种角度上是“正义”的。如此,最终利益受损的,只会是遭受网暴的一方,而非发起网暴的一方。

“以暴制暴”的做法,从来不是解决网暴问题的出路与答案,也不见容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道德体系。不过,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和思想由来已久。“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自古有之,其不仅出自道德直觉,也能让人体会到难以替代的“复仇快感”。基于这一原因,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如《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等,大多都有“同态复仇”的内容。对网暴分子加以反向网暴,有很多人看来,就是互联网时代的“同态复仇”。

但是,正如这些远古时代的法律早已过时,“同态复仇”的观念亦不能简单应用于当代的社会治理工作。网络暴力是成因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个人表达、网络传播、平台治理、法律规制等多层面,这意味着治理网暴的工作,必然是一个精细的社会过程,需要多方协同参与。“以暴制暴”固然过瘾,却不能治本,甚至还可能造成更多次生问题。

面对网暴之恶,心怀正义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越是憎恨网暴,我们越该设法釜底抽薪,消除网暴乱象的社会基础,而不能火上浇油,让网暴在循环往复的报复中日益泛滥。再美好的愿景与情感,只要通过网络暴力的形式释放,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网暴无正义”,还应被记在每个网民心间。

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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